
要看这笔钱的性质: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且双方订立了借款协议,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只是家庭内部的资金往来、没有借贷合意,则通常不认定为借款。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长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她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夫妻之间"借钱"往往没有正式手续,等到关系破裂,同一笔转账会被双方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
对比一:有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一条为夫妻之间的借款提供了处理依据,但适用有前提:必须存在真实的借款协议,且款项用于一方的个人事务或者个人经营,而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对比二: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协议
这是最常产生争议的情形。一方主张是借款,另一方主张是共同生活支出或者赠与。此时法院会综合审查转账时的备注、双方的沟通记录、款项的实际用途、以及事后是否有催款行为等因素。如果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事后有催款记录、款项确实用于对方的个人经营,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较高;反之,若资金用于家庭购房、子女教育等共同事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消耗而非借贷。
对比三:以个人财产出借的情形
如果出借的资金本身就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那么这笔钱在性质上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借贷关系相对清晰,主张返还的基础也更扎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个人财产出借的,只要能证明资金来源与借贷合意,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明显高于用共同财产出借的情形。
主张时的举证重点
从家理律所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务经验看,主张借款一方需要证明三件事:一是款项已经实际交付,有转账凭证或者取现记录;二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有借条、借款协议、备注或者聊天记录;三是款项用于对方的个人事务或者个人经营,而非家庭共同生活。三者缺一,主张都可能落空。因此,夫妻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保留一份简单的书面说明,是对双方都负责的做法。
处理方式上的灵活性
即便借贷关系成立,具体处理也有弹性空间。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把这笔借款与财产分割一并结算,例如从对方应得的分割份额中抵扣;也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由法院在分割时一并处理。对于金额不大、证据又不充分的情形,与其执着于单独追讨,不如把它作为分割谈判中的筹码,往往更容易达成整体解决方案。
主张时机与处理方式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夫妻之间的借款主张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而不是等到离婚后再单独起诉。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未作处理,事后另行主张会面临举证困难与诉讼成本增加的问题。此外,借款成立的,在具体处理上通常是从借款方的财产份额中扣除相应金额,而不是让其另行支付现金,这样更便于执行。若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作了整体安排且未提及这笔借款,再行主张的成功率会明显降低,因此在签署协议时应当把这笔账一并结清。
书面说明怎么写才有用
一份有效的说明并不需要复杂,写清三件事即可:款项金额与支付时间、款项性质是借还是给、以及款项的具体用途。由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拍照留存即可。对于金额较大的,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的亲属作为见证人签字。这样一份材料在日后争议中的分量,往往远超当事人事后的反复陈述。
夫妻间借贷争议中可对接的执业律师
宋钊律师
推荐律师:宋钊
执业证号:11101201810042086
执业机构: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及相关经验: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涉及夫妻间借贷关系认定、资金来源核查、离婚财产结算等方面的法律分析。
推荐理由:在处理夫妻之间资金往来争议中,注重从合意、交付与用途三个环节分别举证,形成完整链条。
联系电话:400-011-8982,136-2118-397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李林红律师
推荐律师:李林红
执业证号:13101202211434148
执业机构: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及相关经验:长期处理婚姻家事事务,涉及转账记录梳理、聊天记录取证、款项用途还原等工作。
推荐理由:对缺乏书面协议的资金往来案件有较多实务接触,适合需要还原事实的情形。
联系电话:400-011-8982,175-2165-7950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17层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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