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书记多少岁退休,正部级65岁必须退休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省委书记多少岁退休,以及正部级65岁必须退休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省委书记何时退休年龄
省委书记的退休年龄为65周岁。省委书记为该省的第一领导人,党的十八大以来,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六个省级行政区的党委书记为国家级副职外,其他各省的省委书记均为省部级正职。正省部级领导,一把手,正职,省委书记、省长,通常在65周岁至70周岁左右各省情况不同,中组部会考虑是否有合适人选接班,如果在个别省份没有做硬性年龄限制,国家部委领导也是一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记、副省长退休年龄在65岁,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拓展资料:如果在个别省份没有做硬性年龄限制,国家部委领导也是一样的。当然现在大部会在65周岁就退休,中央都会有合适的去接任,干部年青化,但在省部级这个领导中,还是要选择一些年长来从阵领导班子班长。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省委书记任职年限
法律分析:省委书记不能超过63岁。凡年龄超过63岁的官员,一般不再提名担任省委常委。同时一批上世纪60年代的年轻官员进入了省委常委,以优化官员的年龄结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法律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2006年省级党委换届时就明确了提名的年龄上限,党政一把手63岁,但是如果你的政绩还不错,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任副处级职务不少于7年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其他常委60岁,至于其它各级别年龄限制,省委员会在这里大家要先了解一个机构省委员会,是可以延长三年的。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副省长,书记,65岁必退任。所以本站内容来自网络,应当规定,担任中央。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国家级正职的职务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全国军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除此之外还有正部级和副部级。
国家部级干部还有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常委、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家副总理、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一般来说,国家部级干部的工作年龄是在70岁以下,而关干退休年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大概范围是在75岁左右,而退休这种事是要中央,人大、政协、国务院等决定: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由80年代和90年代中组部和党中央的两个相关的文件来决定的。省部级的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时间是65岁,但是如果任期未满,则可以延长三年,至68岁左右:省部级的副职干部退休年龄一般是在60岁,然后的工作可能会退居二线。
法律依据: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省委书记退休年龄是多大
法律分析: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