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与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与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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